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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被上訴人-本公司、本公司曾繼立董事長及李茂昌董事

(2)法院名稱及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

(3)相關文書案號:104年度金上字第1號

2.事實發生日:104/12/1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負責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3年12月26日,依違反

證券交易法及商業會計法等提起公訴,現由法院審理中。財團法人證券

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稱投保中心),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

交易人保護法(以下稱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對本公司董事曾繼

立先生(亦為本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李茂昌先生,訴請法院裁判解任之。

後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現由投保中心提出上訴。

4.處理過程:目前已進入法律程序,一切靜待司法審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本公

司之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當事人已委任律師處理訴訟相關事宜,本公司

將依規定進行後續公告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