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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1 發言日期  106/03/22 發言時間  17:30:08
發言人  陳冠民 發言人職稱  協理 發言人電話  03-3667382#700
主旨
 公告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與投保中心民事訴訟二審判決敗訴乙事
符合條款  第 2 款 事實發生日  106/03/22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1)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
曾繼立先生。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金上字第2號
4.事實發生日:106/03/2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稱投保中心),依證券投資人及
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以下稱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對本公司董事
曾繼立先生(亦為本公司董事長),有不適宜擔任本公司董事之情事,而向法院訴
請裁判解任其董事職務。
6.處理過程: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亦為本公司董事長)敗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業務一切正常,
本案對本公司財務或業務不致發生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當事人已委任律師處理訴訟相關事宜,本公司將依規定進行 
後續公告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