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佳總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04/08/11 發言時間  16:06:40
發言人  陳冠民 發言人職稱  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3667382#700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事宜
符合條款  第 35 款 事實發生日  104/08/11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8/11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76,142,394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8/12~104/10/1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7,6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4.65~10.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3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前一次共買回1,934,000股,已註銷1,934,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04年8月11日董事會討論事項:
案由四 : 第三次買回本公司股份案,謹提請  討論。
說   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
             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櫃檯買賣市場買進本公司股份並辦理註銷,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76,000仟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104年8月12日至104年10月11日
             (5)預定買回之數量:7,600,000股
             (6)預定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4.65元至10.00元,惟若買回期間內,
                本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7)買回之方式:委託證券商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
         三、本次預計買回本公司股份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4.37%,並且本次買回本
            公司股份業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
         四、請詳閱附件五:承銷商意見書及董事會聲明書
決  議 :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不適用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
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在合理範圍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