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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1 發言日期  104/11/25 發言時間  16:03:16
發言人  陳冠民 發言人職稱  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3667382#700
主旨
 公告本公司與投保中心民事訴訟一審判決勝訴乙事
符合條款  第 2 款 事實發生日  104/11/25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本公司董事等人
(2)法院名稱及處分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3)相關文書案號:104年度金字第1號
2.事實發生日:104/11/2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稱投保中心),依證券投資人及
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以下稱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對本公司董事
曾繼立先生(亦為本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李茂昌先生,有不適宜擔任本公司董事之
情事,而向法院訴請裁判解任其董事職務。
4.處理過程: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
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