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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3 發言日期  104/12/18 發言時間  16:34:38
發言人  陳冠民 發言人職稱  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3667382#700
主旨
 關於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代投資人
提出上訴之說明。
符合條款  第 2 款 事實發生日  104/12/18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被上訴人-本公司、本公司曾繼立董事長及李茂昌董事
(2)法院名稱及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
(3)相關文書案號:104年度金上字第1號
2.事實發生日:104/12/1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負責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3年12月26日,依違反
證券交易法及商業會計法等提起公訴,現由法院審理中。財團法人證券
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稱投保中心),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
交易人保護法(以下稱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對本公司董事曾繼
立先生(亦為本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李茂昌先生,訴請法院裁判解任之。
後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現由投保中心提出上訴。
4.處理過程:目前已進入法律程序,一切靜待司法審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本公
司之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當事人已委任律師處理訴訟相關事宜,本公司
將依規定進行後續公告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