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2017年03月22日

公司名稱:佳總 (5355)

主  旨:佳總及佳總董事與投保中心民事訴訟二審判決敗訴乙事

發言人:陳冠民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1)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

曾繼立先生。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金上字第2號

4.事實發生日:106/03/2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稱投保中心),依證券投資人及

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以下稱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對本公司董事

曾繼立先生(亦為本公司董事長),有不適宜擔任本公司董事之情事,而向法院訴

請裁判解任其董事職務。

6.處理過程: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亦為本公司董事長)敗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業務一切正常,

本案對本公司財務或業務不致發生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當事人已委任律師處理訴訟相關事宜,本公司將依規定進行

後續公告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