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長及董事個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經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佳總 公司提供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107/07/16 | 發言時間 | 17:12:28 |
發言人 | 陳冠民 | 發言人職稱 | 協理 | 發言人電話 | 03-3667382#700 |
主旨 |
公告本公司董事長及董事個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經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
||||
符合條款 | 第 2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7/07/16 | ||
說明 |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董事長曾繼立先生及董事李茂堂先生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4號 4.事實發生日:107/07/1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董事長曾繼立先生及董事李茂堂先生因違反證券交易法 第155條第2項、第1項第4款及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遭新北地檢署 起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本公司董事長曾繼立先生及董事李茂堂先生 分別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四年;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四年。 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新臺幣捌拾萬元整。 6.處理過程:略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係屬董事個人行為,相關罰則及 公庫繳款均由董事自行負責,本公司之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不受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