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8年股東常會召集事由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佳總 公司提供
序號 | 2 | 發言日期 | 108/03/26 | 發言時間 | 16:22:45 |
發言人 | 陳冠民 | 發言人職稱 | 協理 | 發言人電話 | 03-3667382#700 |
主旨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8年股東常會召集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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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款 | 第 17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8/03/26 | ||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3/26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8/06/20 3.股東會召開地點:桃園市桃鶯路398號(住都大飯店-祥福廳) 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第一案:107年度營業報告 第二案:監察人查核107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第三案:107年度背書保證情形報告 5.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第一案:107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案 第二案:107年度盈虧撥補案 第三案:資本公積彌補虧損案 6.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第一案: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 7.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 第一案:改選本公司董事、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案 8.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討論事項 第二案: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 9.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0.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8/04/22 11.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8/06/20 12.是否已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是/否):是 13.尚未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者,請敘明原因:不適用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 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包含案由、說明及標點符號在 內﹞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內容超過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 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2.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持有 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含獨立董事 )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應選名額,本次股東常會應選名額:董事五名 ,獨立董事二名及監察人二名。 3.本公司108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及提名期間擬訂為108年4月8日起至108年4月18日 下午17時止,其受理處所為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興邦路 39-4號,電話: 03-3667382),凡有意提名或提案之股東務請108年4月18日下午17時前 寄(送)達受理處所,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函件』或『股東會 提案函件』字樣,郵寄者請以掛號函件寄送。 4.提名股東應檢附股東提名候選人名單申請書正本,提名申請書中請敘明以下資訊: (1)提名股東資料:股東戶號、股東戶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如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持有股數、聯絡方式(地址及電話)。(2)被提名人名單:戶號、姓名、身分證字號或 統一編號、學歷、經歷、所代表之政府或法人名稱、被提名人類別。(3)提名股東簽章。 (4)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請另檢附應檢附被提名人學歷、經歷證明文件影本、當選後願任 獨立董事之承諾書正本、無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正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若提名之獨立董事已連續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任期達三屆,須檢附提名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