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0年股東常會召集事由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5355 佳總 公司提供
序號 | 2 | 發言日期 | 110/03/23 | 發言時間 | 16:50:16 |
發言人 | 陳冠民 | 發言人職稱 | 協理 | 發言人電話 | 03-3667382#700 |
主旨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0年股東常會召集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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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款 | 第 17 款 | 事實發生日 | 110/03/23 | ||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3/23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0/06/17 3.股東會召開地點:桃園市桃鶯路398號(住都大飯店-祥福廳) 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109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查核109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109年度背書保證情形報告。 5.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109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 2.109年度虧損撥補案。 6.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7.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8.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9.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0.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0/04/19 11.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0/06/17 12.是否已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是/否):是 13.尚未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者,請敘明原因:不適用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 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包含案由、說明及標點符號在 內)為限,提案內容超過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 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110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及提名期間擬訂為110年4月01日起至110年04月12日 下午17點止,其受理處所為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興邦路 39-4號,電話:03-3667382),凡有意提名或提案之股東務請110年4月12日下午17點前 寄(送)達受理處所,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郵寄者請以掛號 函件寄送,逾期恕不受理。 (二)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開會30日前寄發各股東,屆時尚未收到者,請逕向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電話:02-6636-5566)查詢。 另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於持有記名 股票未滿一仟股之股東,其股東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 (三)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星期五) 下午17點前,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台北市重慶南路 一段83號5樓),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民國110年4月16日(星期五)郵戳日期 為憑。凡參加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股務 代理人將依其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