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總:關於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代投資人提出上訴之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被上訴人-本公司、本公司曾繼立董事長及李茂昌董事
(2)法院名稱及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
(3)相關文書案號:104年度金上字第1號
2.事實發生日:104/12/1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負責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3年12月26日,依違反
證券交易法及商業會計法等提起公訴,現由法院審理中。財團法人證券
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稱投保中心),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
交易人保護法(以下稱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對本公司董事曾繼
立先生(亦為本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李茂昌先生,訴請法院裁判解任之。
後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現由投保中心提出上訴。
4.處理過程:目前已進入法律程序,一切靜待司法審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本公
司之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當事人已委任律師處理訴訟相關事宜,本公司
將依規定進行後續公告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