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5355 佳總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1/03/24 發言時間  15:59:50
發言人  陳冠民 發言人職稱  協理 發言人電話  03-3667382#700
主旨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1年股東常會召集事由
符合條款  第 17 款 事實發生日  111/03/2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24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1/06/16
3.股東會召開地點:桃園市桃園區興邦路39-4號(本公司會議室)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110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查核110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110年度背書保證情形報告。
4.修訂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部份條文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
2.110年度虧損撥補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辦法」部份條文案。
2.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3.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
4.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份條文案。
5.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改選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案。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4/18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6/16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
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包含案由、說明及標點
符號在內﹞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內容超過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
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2.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
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
(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應選名額,本次股東常會應選名額:
董事三名,獨立董事四名。
3.本公司111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及提名期間擬訂為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4月11
日下午17時止,其受理處所為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興
邦路39-4號,電話: 03-3667382),凡有意提名或提案之股東務請111年4月11日
下午17時前寄(送)達受理處所,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董事候選人提名函件』或
『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郵寄者請以掛號函件寄送。
4.提名股東應檢附股東提名候選人名單申請書正本,提名申請書中請敘明以下資訊:
(1)提名股東資料:股東戶號、股東戶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如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持有股數、聯絡方式(地址及電話)。
(2)被提名人名單:戶號、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學歷、經歷、所代表之
政府或法人名稱、被提名人類別。
(3)提名股東簽章。
(4)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請另檢附應檢附被提名人學歷、經歷證明文件影本、當選
後願任獨立董事之承諾書正本、無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正本及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若提名之獨立董事已連續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任期達三屆,須檢
附提名理由。